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监察对象和内容的全覆盖上,国安公署人员不应当存在任何例外。
从监察法上讲,各级国家安全机关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显然属于监察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此外,该法第75条还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
根据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的解释,留置期间发现新罪还可以重新计算留置期限。作为对比,乡镇属于该条的行政区域,基层监委可以向其辖区内的乡镇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从而实现对该乡镇的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虽然,《香港国安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排除了香港本地执法机构特别是廉政公署对国安公署人员的监督,而将其监督专门委任于国家监察机关,但该法第2款明确规定了国安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6]《宪法》和《基本法》建立的屏障阻却了在特别行政区设立宪法中的普通国家机构的可能性。二、监察监督的主体形式 《香港国安法》第50条第3款的国家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宪法》和《监察法》进行理解,其不应指《宪法》中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而是国家监委依《监察法》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或监察专员,其基础是国家监委对中央国家机关派出机构的属人管辖权。
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予以开释时应保证于审讯时、于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阶段、并于一旦执行判决时,候传到场。[5] 朱福惠:《宪法实施与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之形成》,《东南学术》2018年第2期,第152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为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的需要,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时,宪法明确规定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
所谓特定性,是指受到通信秘密保护的信息需要来源于特定的通信活动,而通信过程中使用的一般化的个人信息,即个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通论通信秘密的宪法保障信秘密的保护范围,例如邮政通信中的信封以及通讯记录上记载的孤立的个人信息。在公民私人精神领域,通信状态信息所包含的观念和思考以及对于促进人的自我实现的重要性可能并不亚于通信内容。大数据时代,公共性价值决定了公权力主体大量采集、储存和分析公民电子通信元数据的必要性。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通信秘密的规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通信秘密的立法形成空间和限制通信秘密的合宪性事由等问题。
[33]检查之外无限制的问题在于将侵犯与一般的基本权利限制方式等同。包括用于跟踪和确定通信来源和目的地的数据,提供电子通信服务时产生的设备位置数据,以及通信的日期、时间、持续时间和类型。
[1]基于宪法史进行考察,宪法上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仅及于信件而不包括其他通信手段。但这些电子通信元数据并未服务于任何实质性的通信活动,不具备通信中思想和观念的要素,只是单纯的通信网络的链接,故而也不应纳入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②利用电波、光波等传送信息,旧为通讯。只有通过立法对通信秘密具体化,具体形成了通信秘密的内涵,才有通信秘密限制,即法律保留层面的问题。
描述性电子论通信秘密的宪法保障通信元数据有利于通信双方被发现和识别,通常包含电话号码、用户资料、电子邮箱地址、网络服务器接入点以及辨识通信终端所产生的数据。[36]张翔教授对通信权的研究也指出:制宪者希望给予最为严格标准保护的只是通信内容,而所谓的检查通信就是指获取通信的具体内容信息。1982年4月,全国人大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形成了《宪法论通信秘密的宪法保障修改草案(修改稿)》,将原《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中的通讯秘密改为了通信秘密,也暗含通信权保护范围不包括电话、电报等电讯手段。程雷:《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
可以看出,保障通信法制,尤其是保障通信秘密是现行宪法的重要的制度前鉴。同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关于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或监察委员会在办理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如果仅需调取公民通信记录等电子通信元数据,而无涉通信内容以及行踪类管理性电子通信元数据,则无关乎宪法加重法律保留事项,不必采取技术侦查或技术调查措施。
对侵犯规范内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宪法学界正确厘清《宪法》第40条的规范结构。不满足交互性和特定性特征的通信状态信息可能落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隐私权等其他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
从通信状态的特定性出发,描述性电子通信元数据不属于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国家机关可以依法采集通讯记录,推而广之意味着国家机关可以依法采集、使用除涉及通信秘密核心领域以外的电子通信元数据。[41]制宪者不是在一个无知之幕的背后起草宪法文本,公民通信手段逐渐多样,电信网络加速建设等社会背景不可避免地会作为制宪者起草《宪法》第40条时的前理解。有学者主张通信内容秘密说: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仅为通信内容。[7] 学术讨论的含混不清使得实务中对非通信内容信息的宪法保护问题的回应值得推敲。参见杜强强:《法院调取通话记录不属于宪法上的通信检查》,载《法学》2019年第12期。
[26]在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作为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等政治任务来抓的背景下,确保人民来信的情况不被泄露,防止人民群众因为来信被打击报复,是制定宪法时不得不考虑的时代背景。此外,不可忽视与《宪法》同时交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另一份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中明确指出:邮电通信是当前国民经济的一个突出薄弱环节……大力提高邮电通信能力和效率,以适应经济稳定增长的需要。
参见周伟:《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6期。1967年公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公安六条》)第2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但笔者对杜文得出这一观点的论证过程持保留态度。四、通信秘密的规范结构 部分结构性和管理性电子通信元数据落入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践和理论的争议。
参见周臣孚、鹿荫棠编:《邮政法释疑》,人民邮电出版社1990年版,第26-28页。所谓交互性,是指通信必须存在两人及以上的双方或多方主体,例如甲将某信息从其微信客户端发送至其电子邮箱中的行为由于缺乏双方或多方主体的互通,不满足交互性的特征,不属于宪法上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46]有学者对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的用法提出质疑,认为这一规范在内容、主体和程序层面都不符合立法明确性原则。首先,通信秘密的种类和范围有待立法形成。
[51]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行踪类结构性电子通信元数据往往是公民接受平台经济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提供的一类数据,这就导致这类电子通信元数据尽管在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层面受到高强度保护,但在公民、国家和私主体的三方关系中,受到的保护力度较弱。[9]王锴教授关注到通讯记录、通话详单与通信内容在性质上的显著差异:手机通讯记录中只有通话的时间、时长、号码,并不涉及通话的内容,是否受宪法第四十条中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仍然需要明确。
例如,在恋人之间长时间、高频次通话的场景下,对通信双方而言,形式可能重于不痛不痒的通信内容。[12]Bryce Clayton Newell, The Massive Metadata Machine: Liberty, Power, and Secret Mass Surveillance in the U.S.and Europe, Journal of Law and Policy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Vol.10, P.487-488(2014). [13]民商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界围绕电子通信元数据相关法律问题的已有部分学术积累,相关学术成果可参见周汉华:《论互联网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复函中认为: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50]有学者认为,公安机关调取手机通讯记录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上的技术侦查措施条款作为授权依据,否则属于违法调取。
[3]蔡定剑教授对通信的阐释将扩张通信秘密保护范围的基本原理揭示得更为清晰,他认为:通信广义上是指公民为了满足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各种需要而进行信息传递、交流的各种方法和手段,包括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它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丰富。还有学者指出,《宪法》第40条对秘密侦查的制度建构具有重大影响。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由于通信内容无秘密性而认为无涉公民通信秘密的基本权利,进而判定开拆他人邮件的公民或行政机关的行为并未违法,此种逻辑和判断有悖宪法保护公民通信权的宪法精神。[25]1957年,周恩来签署发布新中国第一部信访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其中明确指出:处理人民来信……是各级国家机关一项经常的重要政治任务……认真地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可以经常地同成千上万的群众建立联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矛盾……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
第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意在表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立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以违法或违宪的手段限制公民通信权的核心领域。摘要: 对宪法上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方式的精细化研究,在回应部门法实践问题和推动宪法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研究层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从宪法文本层面需要首先厘清何为通信。但部分学者主张法院等公权力机关调取公民通讯记录违反了《宪法》第40条,通信相关信息属于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
因此,能够展示公民在宪法意义上的通信状态的电子通信元数据才能落入通信秘密的保护范围。如果借用美国国家安全局前总法律顾问贝克尔(Baker)的表述:电子通信元数据绝对会告诉你关于别人生活的一切,如果你有足够的电子通信元数据,你就不需要通信内容数据。